2021年3月21日22时30分许,王某某和朋友一起在松山区万豪宾馆东侧某饭店吃饭,吃饭过程中王某某喝了两瓶左右啤酒,饭后23时55分许,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3****号小型汽车沿临潢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万豪宾馆门前时,王某某看见前方有交警正在夜查,王某某立即将车停放在路边下了车,王某某看交警朝他走来,便拔腿就跑,跑到万豪宾馆后院时,被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查获。因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,被传唤至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执法办案中心,做进一步调查处理。
---【案 情 结 果】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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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调查,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处罚,驾驶证现在暂扣中。
2021年3月23日,公安机关聘请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,对提取王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,经鉴定,提取王某某体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8.3mg/100ml。
/ 支队二大队法制中队民警将王某某投送至松山区拘留所 /
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处罚
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一款;之规定,给予王某某罚款2000元,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,《内蒙古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给予王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。
【来源:伊金霍洛交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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